中国B2B行业发展报告(2016)

托比网 2017-01-03 10:46:44

第三章 中国B2B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关键要素

本章提要:

·当下中国B2B电商正处在“始于交易、旨在供应链协同运作、终于生态建构”的商业贸易局面。

·物流业不仅聚焦了非物流企业的主营业务生产精力,而且提高了产品分销效率,更为企业间供应链协作管理提供了基础。

·第三方物流指的是企业将物流活动以合同方式委托给专业的物流服务机构,专业的物流服务机构会自身自建仓储与分销体系来对生产企业进行商品的仓储、运输服务,在此场景下,签约的企业(包括生产制造业企业和经销商)可以通过信息系统与第三方物流企业保持紧密联系,已达到对物流全程的控制,从而会大大提高产品的流通效率。

·供应链协同管理服务实际上是提供一整套商品流通的解决方案,涉及整个供应链条中供应商、生产商、流通商及终端客户的各个环节,达到从商品的原材料采购到产品生产再到终端需求的全过程实现最优化的控制。

·从整个物流电商平台的获投数量来看,我国物流电商平台的发展已经得到了风投注意,但是从整个获投平台的轮次格局来看,物流电商平台基本上还处在生长发育阶段,整个物流电商市场的格局还未形成,物流电商的市场还处在窗口期。

·物流服务已成为我国现阶段交易型B2B平台上入驻客户的强需求。

·B2B电商平台开通网上交易支付通道的意愿将突破50%,且增长势头强劲。

·“付款与发货的先后顺序”一直成为横亘在交易双方特别是陌生的交易双方之间一直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但解决出路不外乎是双方信任的建立,建立信任则需要第三方类信用中介的存在,无疑作为第三方B2B电商交易平台成为了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者。

·供应链金融2.0模式即线上供应链金融服务由此诞生,在解决了效率作业之外,并由此所衍生的模式,简单的可以理解为从“1+N”到“N+1+N”,从最初的借助线下核心企业的交易数据以及信用担保所产生的单项授信融资演变成了在电子商务核心平台的存在下,有资金瓶颈的上下游企业均可通过第三方平台的担保进行融资,并且这种基于第三方的信用的建立,公信力则更强。

·在货物质押模式下,B2B电商平台去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的商业逻辑是买家通过平台向卖家购货,但由于资金出现缺口,此时需要金融服务的介入,买家通过B2B电商平台使用金融机构和平台共同开发的一套供应链金融产品,从而获得金融服务。

·在账期保理模式下的供应链金融服务,B2B交易平台所起到的作用是规模聚客效应,特别针对银行机构而言,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并不能深层次的介入到各行业的内部,并不了解行业企业的发展状况和融资需求,只有通过B2B平台才能批量的查看到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才能将款项借给符合标准的企业,从而降低了银行与有融资需求企业的沟通成本。

·供应链金融中的授信业务模式的风控逻辑是建立在由稳定供应链基础前提下,去考察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并去换回等同的信用评价而产生。

·供应链金融服务必定为B2B平台未来服务发展方向之一,而信用融资则可能成为B2B平台的供应链金融服务的大方向。因为信用融资是基于供应链体系下理想融资模型,虽然目前阶段这种基于信用体系的供应链金融模式还不太成熟,未来发展拭目以待。

·自2014年以后,我国B2B2.0时代开启,与此同时SaaS也正在经历高速发展期,SaaS的发展与B2B交易市场的发展出现了叠加,产生了共振。

·三方交易B2B电商平台开展个性化的SaaS服务的确是平台的又一个重要抓手。

·伴随着我国企业级SaaS发展进入高速期,我国B2B电商发展也正在步入高速成长阶段,并且不断成熟的企业级SaaS将会为我国B2B电商平台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工具、业务支持,我国B2B电商的发展也将会为企业级SaaS的推广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两者之间的结合将会越来越紧密。

B2B作为电子商务模式的一种,与B2C电子商务相比,先于发生却滞后发展,当下中国消费互联网经济成熟于产业互联网经济、消费升级倒逼产业升级的现象就是最好的佐证。作为专注服务于企业的第三方B2B电子商务平台,从业务运营角度来讲,先后经历了信息发布和实体交易两个阶段,其中在实体交易阶段也并未离开对平台商入驻的企业进行包括商业推广、商情发布、竞价排名等信息服务,并且在交易基础上,物流仓储、支付结算、供应链金融、SaaS系统服务已经成为三方平台所关注的重要关键点。事实上当下中国B2B电商正处在“始于交易、旨在供应链协同运作、终于生态建构”的商业贸易局面。

第一节 物流电商平台已得到资本市场的关注,物流服务已成为B2B电商平台的客户强需求

物流业(仓储与运输)作为企业间贸易的连通器,无论是对传统商业贸易还是电子商务行业的发展都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它不仅聚焦了非物流企业的主营业务生产精力,而且提高了产品分销效率,更为企业间供应链协作管理提供了基础。

物流业最初起于制造业企业为自身商品分销所建构的物流仓储管理业务,俗称第一方物流(1PL)。但是此时的物流业务并非制造企业的主营业务,所以在人员配备和业务生产上均占据了制造业企业大量的生产精力;第二方物流(2PL)主要是指产品生产商的物流组织(1PL)移接到中游分销商的仓储物流的建构上(2PL),此举动在根本上为生产方提供了业务专注,但却增加了分销商的分销成本从而会直接推高到产品的流通价格,也会间接造成社会物流资源的浪费(比如仓库重复性的建设、物流车队的闲置等),正是由于以上原因,第三方物流企业应运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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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1:2010—2014年我国第三方物流收入及物流外包状况

第三方物流(3PL)指的是企业将物流活动以合同方式委托给专业的物流服务机构,专业的物流服务机构会自身自建仓储与分销体系来对生产企业进行商品的仓储、运输服务,并且签约的企业(包括生产制造业企业和经销商)可以通过信息系统与第三方物流企业保持紧密联系,已达到对物流全程的控制,从而会大大提高产品的流通效率。

随着第三方物流的业务模式不断发展,企业间进行采购、运输等方式的协作需求也在不断的提出,于是基于物流服务的供应链协同管理服务也逐渐成为各个企业的需求点。所谓供应链协同管理服务实际上是提供一套商品流通的解决方案,涉及整个供应链条中供应商、生产商、流通商及终端客户的各个环节,从而达到从商品的原材料采购到产品生产再到终端需求的全过程实现最优化的控制。这类代表性的企业有怡亚通、香港利丰集团等等。总而言之,这种以外包形式出现的物流模式已经成为我国企业间贸易流通的最佳桥梁。下文讨论的对象主要集中在物流电商交易B2B平台和物流SaaS服务商,不包括物流企业。

(一)第三方物流货代平台已得到资本市场的关注,市场仍在窗口期

托比企业库录得我国物流货代电商平台共40余家,多以交易型平台为主,也会有物流行业的信息提供平台(比如运哪儿和锦程物流网)以及物流仓储系统服务商(比如点觉物流和EBS供应链协同云平台)。这些平台的业务范围在国内同城、城际和国际跨境都有所分布且上线时间多集中在2014/2015年。从资本市场的进入情况来看,托比研究追踪到共19家物流电商平台获得融资,融资跨度在天使轮到C轮不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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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2:物流电商B2B平台最新获投轮次格局

在目前获投的19家物流货代B2B电商平台中,其中天使轮6家,占比31.6%;A轮8家,占比42.1%,两者占比超70%,另外B轮共4家,C轮1家,两者占比相对较小。托比研究认为,从整个物流电商平台的获投数量来看,物流电商平台的发展已经得到了风投的注意,但是从整个获投平台的轮次格局来看,物流电商平台基本上还处在生长发育阶段,整个物流电商市场的格局还未形成,物流电商的市场还处在窗口期。


(二)物流服务已成为B2B电商平台的客户强需求

以上情况表明,物流电商平台的发展空间还很大并未形成火热竞争的局面,托比研究正是基于这种研究结果又进一步调查了“我国B2B电商交易平台在开展物流服务时的关联性”,包括:“B2B平台是否需要为客户提供物流服务”、“B2B平台提供物流服务所依托对象”、“B2B平台合作物流服务商情况”。三个板块分别收到B2B电商平台样板分别为283份、311份、236份。调查结果基本上反映了我国现阶段开展B2B电商平台的过程中对物流仓储建设的主流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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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3:B2B平台开展物流服务情况

托比研究对第三方B2B电商平台的物流服务调查发现,大部分B2B电商平台都有意愿开展物流仓储服务,意愿度达到了93%,基本上可以断定物流服务已成为我国现阶段交易型B2B平台上入驻客户的强需求;B2B电商平台在开展物流服务的过程中其中自建仓储、社会化第三方物流企业合作基本上各持一半,但不同的是,如果与第三方物流企业合作的话,基本上还是与传统的线下物流服务商合作较多,另外在于第三方物流服务商合作的话,排名较为靠前的是云鸟科技、中铁物流、运东西。

当然,各行业B2B交易平台由于所属行业的特殊性,对物流服务的要求差异也较大,并且部分行业在开展物流服务时也存在一定的难点,比如说农业生鲜的配送行业为了保证运输菜品、肉类的的新鲜程度以及配送的及时性,就需要平台在开展物流业务时,需要有健全的冷链或者恒温运输设备;再比如在危险品交易行业特别是化学品类,在物流服务时就需要取得危险品运输许可证才能进行物流服务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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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4:B2B平台合作物流服务商调查情况

第二节 B2B电商平台开通网上交易支付通道的意愿将突破50%,增长势头强劲

在B2B 1.0时代,B2B电商解决的是企业信息传递、商品信息发布的问题,2.0时代,随着线上交易的条件不断成熟,在线交易支付已经成为B2B2.0平台交易中的关键一环。

在线交易支付主要指交易双方企业在网上达成商品交易协议即下单完成之后,买卖双方之间发生的打款、收款的行为,为保障款项安全,买卖双方会把货品金额先打到第三方账户中,直到货物交易成功,支付金额才能回款到卖方账户中,从而完成整个网上交易流程,所以讨论B2B电商交易支付问题的核心是去梳理和发现支付机构与B2B2.0电商平台的关联性。

谈B2B平台的在线支付问题,还得从传统线下企业双方交易支付说起。众所周知,在传统线下企业之间进行货款贸易时,“付款与发货的先后顺序”一直成为横亘在交易双方特别是陌生的交易双方之间首要解决的问题,但解决出路不外乎是双方信任的建立,建立信任则需要第三方类信用中介的存在,无疑作为第三方B2B电商交易平台成为了解决问题的最佳方案者。

作为大宗电商咨询与交易B2B电商平台金银岛在2006年提出了“硬信用”概念,这是一种类似于在国际企业贸易间所认可的“银行信用证体系”,金银岛在自身平台上把银行引进到买卖双方的交易中(实际上当时金银岛做的是期货,走的是大宗产品中远期,它涉及的是资金流但并不走物流不发生交割),银行给买家开一个信用授权,双方依据信用授权顺利完成资金流转,这是最初关于支付方面在B2B平台上的尝试,至此B2B在线交易平台就解决了陌生买卖双方信任问题,当然也打破了传统线下交易的时空障碍,大幅度提高了交易双方的效率。就这样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的出现推动了传统线下支付方式的变革。目前来讲,第三方网上支付机构主要分为两类:一类为银行,一类为非银行类支付机构,其中非银机构的大量参与已经成为占据了网上支付业务的重要地位。

B2B平台作为第三方实体交易平台在支付通道的开通上,则需要满足以下三个条件之一:自身申请或拥有第三方网络支付牌照;与银行金融机构合作;与第三方拥有网络支付牌照的支付机构合作。

目前来讲,国家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的审核机制进入了非常严格的时期,根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2015年7月18日)和《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2016年10月13日)指引下,近期,央行与中宣部等14部委联合发布了《非银行支付机构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在具体的整治措施中明确提出“整治期内,一般情况下不批新牌”。这无疑增加了B2B电商平台去申请第三方支付牌照的难度,并且随着支付牌照发放难度的加大,收购牌照的天价也随之而出。那么对于B2B电商平台来讲,去合作拥有支付牌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或者银行机构就成了目前较为主流的作法。

目前来说,B2B电商交易平台在选择与银行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上,选择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较多,其根本原因在于银行作为金融流通机构虽在安全性和稳定性上以及发票的开取等问题上都有着良好的解决对策,但是目前银行对平台接入系统的硬件设施要求以及银行天然的跨行结账收取手续费的问题从而造成的不便捷性也是最大的影响因素。

B2B电商交易平台与第三方支付机构进行合作时,支付通道一般可分为网关体系支付和虚拟账户体系支付(监管体系支付)两种。

网关体系支付相当于第三方支付机构是一条链接买卖双方资金交易的通道并不提供资金结算功能,只起到代收代付功能。虚拟账户体系支付与网关体系支付最大的不同是,虚拟账户体系支付需要开发出一套虚拟账户体系,并给每一个虚拟账户都做个标识,并提供资金结算功能。通过对网关体系支付和虚拟账户体系支付的简单比对可以发现,代收代付的网关体系支付因为不提供资金结算功能,所以是不搜集任何关于平台上贸易双方的交易数据,起到了平台自身交易数据的保密作用,但是由于网关支付体系只是起到一个通道的作用,便捷性较强但是风险也较大,如果一旦平台的交易系统、第三方支付系统、抑或银行系统中其一发生故障,则买方的款项流通情况将无从查起,所以网关支付其实并未起到一定的监管作用,长期以来把它作为监管体系相当于概念偏差。虚拟账户体系支付,显著标志是一个充值账户,比如支付宝、微信等,由于监管账户体系所具有的结算功能,那么对于平台来讲,买卖双方的交易数据就外泄给了第三方支付机构,但是却为为平台的数据流通安全性提供了保障。很明显在监管账户体系下的支付合作,对于撮合型轻模式的B2B电商平台来讲,益处并不大。

在这里我们可以认为,当B2B平台选择网关体系支付作为合作的支付方式后,首先考虑到的自然是支付安全性问题,也就是支付机构的品牌,其实这也是代表着平台上的客户对支付通道的认可度。倘若平台选择一个名不见经传的第三方支付机构或许会节省一大笔手续费,但是需要对平台上的交易客户进行线上支付教育,其成本比着直接用大的第三方支付机构会增加很多,这也就解释了在下文我们经过对B2B平台进行选择合作支付机构对象的排名上支付宝和微信处于前两名的原因。

其实无论是何种支付方式与平台进行合作,买卖双方的资金沉淀在第三方支付机构给平台开的虚拟账户内,从法理意义上来说,钱款相当于第三方支付机构,第三方支付机构可以与银行谈合作和收益,这就是为何第三方支付机构在选择与B2B交易平台合作时,往往会更加注重B2B平台交易流水和沉淀资金池。当然以上便是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角度出发,来看交易双方形成的交易资金流闭环化的价值。倘若从平台的角度出发,开通网上支付功能的最大好处就是可以得到交易双方的交易数据,这些积累的交易数据可以用来去做供应链金融、物流仓储等增值服务。因为基于过程的交易永远并不能产生新的价值,而通过交易产生的数据将会带来想象空间。

面对以上背景,托比研究对我国B2B电商交易平台是否在开通支付通道的意愿上进行了问卷调查,共搜集样本278份,其中表示有意愿开通支付通道的平台135家,占据整个调查对象的48.6%,没有意愿开通支付通道的平台143家,情况如下图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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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5:B2B电商交易平台开通网上支付通道意愿调查

托比研究认为,虽然在上文我们讨论了平台在开通支付通道的各种益处,但根据调查显示我国B2B电商交易平台去开通网上支付通道的意愿只达到了48.6%并未过半。原因则有可能有以下三点所致:

第一,发展时间还处在初级阶段。我国交易型的B2B即B2B2.0爆发于2015年,从时间的维度上来看,基于网络的企业交易也刚刚开始,从B2B1.0的信息黄页到B2B2.0的交易平台的爆发有10多年的时间,从交易平台的爆发到交易平台开通支付通道的意愿达50%,却用了不到几年时间,可见增长势头强劲。

第二,交易场景的问题。某些大宗行业比如钢铁则很难做到完全闭环,由于交易双方的资金额度较大往往需要账期,所以从这一点上来讲,此类主营业务并不支持线上交易的资金流完全闭环。

第三,自营B2B平台也未必更需要线上交易闭环化。自营B2B平台的交易完全可以走传统模式,进行银行汇款,汇票同样代表着交易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托比研究又对合作的银行排名和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排名进行了调查。在进行银行排名的调查中,托比研究共收到460份有效样本,样本显示,与B2B交易平台开展支付通道的合作银行前五名是中信银行、平安银行、建设银行、招商银行、工商银行、民生银行、中国银行等。根据投票排名的占比情况来看,投票前五的银行差距并不是太大而且以中信银行、平安银行为代表的商业银行较为靠前,另外托比后台录入的“其它”项中,浦发银行投票数接近25票,是紧跟前五名之后。

关于对‘与B2B平台开展支付通道的合作’调查上,托比研究也考察了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投票排名情况,收集有效投票共550票,据网络投票结果显示:支付宝、微信支付分别以票数192票和161票遥遥领先,占据着一、二位置,紧跟其后的是易极付(68票),易宝支付(68票),再往其后分别为Ping++聚合支付(37票),中金支付(37票)、易付宝(24票)、宝付支付(11票)。作为与B2B电商交易平台合作的支付机构,从投票的活跃度可以看出,第三方非银机构在与B2B电商交易平台的支付通道的合作趋势已经超过银行机构(其中搜集银行机构的数据为482份,搜集非银机构的数据为598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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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6:与B2B平台开展支付通道的合作银行机构排名调查

托比研究认为,目前我国B2B平台在支付通道的建设合作上之所以会出现以上局面,大致有两点原因:其一,银行对申请支付对接的B2B平台开通支付通道硬件设施要求上相对较高;其二,B2B平台即使开通与银行机构的支付对接通道,但由于B2B平台在进行货物交易时本就具有大额贸易属性至使银行在跨行结算上并不能提供相对流畅的服务体验。当然,银行作为正统的资金流通机构/渠道,天然的金融属性和资金安全性成为了将自身支付业务与B2B平台支付需求搭桥的先天优势。

托比研究认为,未来银行与平台结合上也会渐渐的增多,一方面银行一旦解决了跨行问题和硬件便捷性问题时,第三方支付机构也将会面临重大的压力。另一方面是国家的政策引导,近期国家出台的《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中指出:“人民银行或商业银行不向非银行支付机构备付金账户计付利息”“非银行支付机构不得连接多家银行系统,变相开展跨行清算业务”等措施的实施,将直接会影响到有结算功能的虚拟账户体系支付通道。业内人士评价到,这种做法说明国家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风险和安全性的越来越严的管理,想彻底取消或者是限制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结算功能,实际上就是把第三方支付机构完全打造成一个“代收代付”的网关形式,让整个支付机构变成支付通道。以上的变化对于B2B平台开展支付功能的影响也是直接的,如若接上银行的支付系统,平台也会降低交易的成本,而且银行对平台所提供的信任度也增加了用户的交易粘性。

第三节 供应链金融服务已成为B2B电商平台的共识,货物质押模式成主流

在B2B 2.0电子商务发展中,资金的流通现象不仅发生在企业与企业之间进行货物交易时的支付环节,同时也发生在以第三方平台与金融机构联合之后,为上下游企业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的场景。

供应链亦称企业供应链/供应链管理(SCM),是指核心企业对上下游交易相关联企业的信息流、物流、资金流的控制。从参与者角度来讲,该供应链链条主要是由供应商、制造商、分销商、零售商、最终用户组成的一个具有功能性网链结构;从产品角度来讲,包括了原材料的供应、中间产品的生成、分销等环节,并且伴随着供应链上加工、包装、运输等不同环节的工程运作,物料也不断的增加其价值,并给相关企业带来收益。

供应链金融概念发端于20世纪80年代,起因在于世界级企业巨头在寻求成本最小化冲动下所采取的全球性外采和业务外包活动,此时供应链管理的概念应运而生。这之后,供应链管理一直集中在物流和信息流层面。直到20世纪末,离岸外包活动导致的供应链整体融资成本上升问题,以及部分节点资金流瓶颈带来“木桶短板”效应,这一切抵消了生产的“洼地成本”配置所带来的成本节约。由此,财务供应链管理的价值发现过程开始深化,供应链金融的概念浮出水面(参考《供应链金融 新经济下的新金融》P11)。

通过梳理供应链金融概念的浮出历史,可以认为,在整个供应链管理中,核心企业(世界级企业巨头)为寻求生产成本的最小化,于是就采用全球性外采和业务外包服务,其中这些外采的对象和进行外包服务的对象均是中小型企业。其作业过程为,被指定的外采对象和进行外包服务的中小企业在与核心企业发生的整个商品从原材料采购、加工到流通的各个环节,均通过核心企业的协调形成相互之间的交易。所以可以肯定的是,供应链金融服务的是中小企业,最大收益者是核心企业。

通常情况下,这种供应链金融的模式就是我们业界所认为的供应链金融1.0模式,即线下“1+N”模式:“1”代表的是核心企业,“N”代表的是上下游中小企业,“其逻辑在于,利用‘1’与供应链其他成员利益关联及其在供应链中的强势谈判地位,引入‘1’的信用开展对‘N’的金融服务”。这种模式最早的实践者是2001年下半年,深圳发展银行在广州和佛山两家分行开始试点存货融资业务,并在2006年该行率先推出“供应链金融”品牌。托比研究认为,此模式的最大创新点就是“信用”的引入,而“信用”建立基础就是“1”和“N”在进行交易之后的数据沉淀,但是必须指出的是,此时的数据沉淀形成的信用记录则是由强势的核心企业提供,但其自身也是交易方之一,那么就会在逻辑上出现一个漏洞:非第三方且涉交易的企业能否提供完整的真实的交易数据?除此之外,由于供应链金融服务是一项劳动密集型作业,这种传统线下的供应链金融1.0模式在实际的操作过程中避免不了发生诸如“出账、文件传递、出货、应收账款确认”等繁琐的流程,自然会降低供应链金融的服务体验。鉴于以上两点原因,并随着互联网应用技术的不断成熟以及互联网金融业的不断发展,供应链金融2.0模式即线上供应链金融服务由此诞生,在解决了效率作业之外,并由此所衍生的模式,简单的可以理解为从“1+N”到“N+1+N”,从最初的借助线下核心企业的交易数据以及信用担保所产生的单项授信融资演变成了在电子商务核心平台的存在下,有资金瓶颈的上下游企业均可通过第三方平台的担保进行融资,并且这种基于第三方信用的建立,公信力会更强。这种模式概念的落地执行者便是今天我们谈及的产业互联网即B2B电商模式,并且此种模式最早的实践者是大宗电商平台金银岛与中国建设银行之间开展的合作。

那么,两端有交易需求的N类企业如何通过核心平台或者说B2B电商平台取得供应链金融服务呢?托比研究观察到,关于B2B平台如何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的讨论众说纷纭,但其深究不外乎由“信用”和“抵押物”两种方式展开。

“抵押物”方式主要讲的是货物质押模式和账期保理模式,作为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的种类,与下文所讲到的“信用”方式下的授信业务模式相比,前两种模式均源于传统的金融服务。

在货物质押模式下,B2B电商平台去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的商业逻辑是买家通过平台向卖家购货,但由于资金出现缺口,此时需要金融服务的介入,买家通过B2B电商平台使用金融机构和平台共同开发的一套供应链金融产品,从而获得金融服务。

托比研究认为,在此类融资模式下的供应链金融服务中,第三方电商平台发挥其两大作用:信用评介能力和货品预期变现能力。具体情况是,买家会在第三方平台的信用担保下得到来自于金融机构的贷款额度,当然在获得金融额度之前会受到银行对买卖双方在平台上的订单合同(电子合同)审查,在审核通过后,买家(借款方)得到的最大金融额度只占交易货物价格的七到八成,另外二到三成由买家补齐。在额度审核的过程中,银行为防止买卖双方串通交易、虚报物价,金融机构则需要第三方平台对此类货物进行合理估价,之后买家虽成功获得金融服务但这笔钱并不进入买家账户而是直接进入卖家的账户中,此时买卖双方的货物则会直接进入由金融机构指定的监管仓中,此时货物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隶属于金融机构,保证了贷款额度的专款专用,需要说明的是这些货物一定是可估值的、有形的且方便变现的,因为一旦买家经营不佳无法偿还账款,则金融机构则会依托B2B电商平台把货物变现。这里面会涉及“指定监管仓”的问题,“指定仓”一定是金融机构认可的而且有标准出入的仓管理制度,一般来说还会有标准的系统,包括与平台有指令性的对接系统。其中所涉及的仓储管理费和监管费,这个成本多数情况下由借款方出,少数情况下平台有可能出,相当于补贴。

在此种供应链金融服务下,平台的收益模式一般通过与非银借贷机构的合作向下游买家赚利差,这里面借款方需要付出的成本由金融机构利息、监管成本、平台收费等组成,如果平台引入的是银行机构则会降低金融服务成本,因为银行有规定禁止中介利差返点,这种情况下降低了平台引进资金成本,提高了平台的利润空间,买家的还贷成本也会降低,这也就是为何平台在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时虽然在与银行机构开展合作面临银行风控监管严格且不易形成但还更愿意合作。据托比研究调查,目前来说,国内B2B平台的开展供应链融资服务还是较多采用这种货物质押模式,并且国内B2B电商交易平台最早开展的供应链融资服务-金银岛与建设银行开展的“一单通”服务(仓单质押贷款)就是一个纯粹的仓单质押模式-就是这种模式。以上便是货物质押模式下的供应链融资。

另外一种是账期保理模式。这种模式实际上也是一种较为传统的商业金融模式,主要是指把应收账款即未来预期的收款权作为一种抵押物,抵给银行后得到贷款。比如拿生产制造业来说,如果一家淀粉生产企业的下游大型采购商下了一笔大额巨款的生产材料采购订单,并且在资金的回款上出现了账期即应收账款,则必然会导致这家上游的淀粉生产企业短期内没有资金去进行生产淀粉的原材料采购金额,此时淀粉生产企业会获得由大型采购商的信用背书并向银行或者非银机构进行借贷。但这里面有一个最重要的前提条件是金融机构所认可的应收账款一定来自于大中型企业的信用背书,同样金融机构主要审核的对象就是那些有能力进行开具应收账款的大中型企业,从而确定应收账款的真实性和避免坏账的可能性。

托比研究认为,在账期保理模式下的供应链金融服务,B2B交易平台所起到的作用是规模聚客效应,特别针对银行机构而言,银行作为金融机构并不能深层次的介入到各行业的内部,并不了解行业中小企业的发展状况和融资需求,只有通过B2B平台才能批量查看到有融资需求的中小企业,才能将款项借给符合标准的企业,从而降低了银行与有融资需求企业的沟通成本。

不过从B2B平台的商业模式发展来看,有两个问题需要关注:其一,如果把“交易闭环”标签为B2B电商平台成熟标志之一的话,那么基于账期保理所开展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则与B2B平台的未来发展有所冲突。因为账期保理中的“应收账款”是无法作为一种债权(非现金流形式)绑定在交易平台,此时交易平台便不能形成闭环,所以账期保理是一种无可奈何情况下的供应链融资模式;但是如果从自营角度去看,账期保理模式则比较适合自营B2B交易平台去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因为自营模式的B2B电商平台相当于传统的大经销商互联网化,自身平台的话语权较高,可以对上游供应商形成账期,从而能向下游需求商提供金融服务,这便是需要关注的第二个问题。

总而言之,账期保理模式与闭环化的B2B的交易本身是有冲突的,B2B交易平台本身为了“信息流、物流、资金流” 闭环,主要导向是去掉账期或弥补账期解决交易双方资金瓶颈问题,所以以上原因也导致了目前国内B2B平台真正开展账期保理模式下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并不多见,但是随着行业内对B2B平台“自营模式”运作方式的探讨热度不断上升以及自营平台的实践比重在增多,我们是否能判断:自营B2B平台去进行“账期保理”的融资服务将会有更大的发展空间,托比研究也会将持续不断的进行时时调查与发现。

“信用”方式主要讲的是供应链金融中的授信业务模式,其授信方为第三方交易平台即B2B电商交易平台,并且根据平台所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模式的轻重不同,依次可扮演为信息提供方、数据提供方、金融风控方、金融担保方、资金提供方等。但无论在哪种模式下,其授信所依靠的数据来源均为交易供需双方企业在B2B电商交易平台上所进行的原材料采购、商品生产与销售的数据记录。

托比研究认为,需要强调的是:由交易数据去形成供应链金融风控的基础,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此处的交易数据并非是借贷方所关心的数据,他所关心的是通过这些数据去窥见交易企业的生产能力、销售能力即经营状况,因为企业自身采购与分销环节比较理性,并且在认定的采购渠道上会进行高频次交易,再加上目前国内产业互联网发展的状况还处在初级阶段,各细分行业的B2B交易平台还未形成火热的竞争格局态势下,那么去把B2B平台上的重复性采购数据作为反映一家企业生产状况的晴雨表也是无可非议。所以供应链金融中的授信业务模式的风控逻辑是建立在由稳定的供应链基础的前提下,去考察企业的生产经营状况,并去换回等同的信用评价而产生。

目前国内B2B电商交易平台的存在价值之一就是能够建立起供需双方企业的稳定供应链交易场景,把有生产供需的上下游企业绑在一起,这些基于B2B的交易特性所记录的企业交易数据就理应成为了B2B电商平台专有的供应链融资特点,以上便是基于供应链金融中的授信业务模式的融资,这里面更加强调的是B2B电商交易平台的数据特殊性和供应链的稳固性。

但是,正如前文所述,目前国内B2B电商模式或者说产业互联网的成熟度与消费互联网经济相比还处在生长阶段,无论从市场格局还是商业模式来讲都在不断的更迭,其不稳定性、创新性、窗口期都并行存在,B2B电商平台还未真正的形成交易闭环,所以信用体系的不太完善导致基于信用的供应链金融服务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基于此现状,B2B电商交易平台通过授信业务模式去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的合作机构则多选择第三方非银行信贷机构。因为这些机构与银行相比,风控要求等相对比较灵活,但是在金融额度上仍然控制在可控范围内,还未形成较大的规模,并且反映到B2B电商平台上仍处在多家试点的局面。

总而言之,托比研究认为,在授信业务模式下去开展供应链融资服务将会有以下两点需要关注:第一,未来依据信用体系而开展的供应链金融服务的额度大小则可以反推回B2B电商交易平台的成熟度。因为平台提供的信用体系越完善,则信用体系下的基础交易数据越完善,数据积累的完善直接反映了该平台的成熟。第二,供应链金融服务必定为B2B平台未来服务发展方向之一,而信用融资则可能成为B2B平台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大方向。因为信用融资是基于供应链体系下理想融资模型,虽然目前阶段这种基于信用体系的供应链金融模式还不太成熟,未来发展拭目以待。

通过对以上三种供应链金融模式的梳理以及比较,托比研究认为,作为第三方B2B交易平台则更倾向于授信业务模式下的供应链金融服务,而银行机构则最喜欢的是账期保理下的供应链金融服务,其实目前国内最多就是以上双方的折中,即货物质押模式,因为这种模式已经得到了金融方、平台方、借款方的更加认可。但是我们仍然相信,随着B2B平台的商业模式逐渐成熟,随着行业产业的互联网化逐渐成熟,基于纯信用的供应链金融模式将会迎来广阔的发展空间。

正是基于以上的背景,托比研究分别就“国内B2B电商平台是否或即将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以及合作的“金融服务商”进行了调查,结果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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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7: B2B电商交易平台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意愿调查

关于B2B电商交易平台是否或者即将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的意愿调查问卷共搜集样本337份,其中表示有意愿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的平台269家,占据整个调查对象的79.8%,没有意愿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的平台68家。根据调查结果发现,B2B电商交易平台在提供供应链金融服务上基本上达成了共识。另外托比研究又对‘与B2B电商交易平台的金融服务商’问卷调查,其中根据投票的数量来看,排在前五名的分别为:平安银行网络金融、京东金融、笨熊金服、海尔金融、一号链。从中可以发现,第一,非银机构的灵活性已成为B2B平台去开展供应链金融服务时主要的合作对象,第二,金融机构自身的贷款利率低和信用体系的健全也称为B2B平台开展供应链金融的首选目标。

第四节 SaaS正在为B2B电商平台发展提供一定的工具、业务支持,两者之间的结合将越来越紧密

SaaS(软件即服务,Software-as-a-Service)作为云计算服务形式的一种,主要是通过互联网为用户提供各种应用程序,助力企业运用互联网技术去打造成功的商业模式。

按照易观智库的观点,我国企业级SaaS市场的发展经历了探索期(2006年—2009年),市场启动期(2010年—2013年),现正在经历高速发展期(2014年—2018年),并在2019年以后可能达到应用成熟期。

在2010年以前,当时企业利用互联网,多是指企业内部的信息化,企业期望通过互联网技术提高内部运营的实效和协同性,比如进销存、客户关系管理等,但囿于当时我国企业互联网化普及率相对较低且部署成本较高,这一技术更多运用于国内的大中型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

其后,随着SaaS理念和产品的成熟,尤其是定价上的灵活性,SaaS有机会进入中小企业市场。

在市场的启动期即2010年到2013年期间,随着金蝶、用友等服务商的服务相继走向了正规,并开始向SaaS模式试水,随后出现我们今天所熟知的明道、纷享销客等一类SaaS服务商,此时我国企业互联网的普及率有了很大的提高,SaaS对于企业的接受度、渗透度也得到了提高。

自2014年以后,我国B2B2.0时代开启,与此同时SaaS也正在经历高速发展期,此阶段的SaaS发展与B2B交易市场的发展出现了叠加,产生了共振。正是基于以上背景,企业级SaaS服务也逐渐成为B2B电商平台发展的关键要素。

简单的来说,对于B2B电商平台来讲,同质化的SaaS服务已经不能满足三方平台更好的开展交易,平台则需要个性化的SaaS服务(工具型SaaS)去建立更好的能黏住上、下游客户特别是上游的卖方客户的技术支撑,以便更好地获取卖方线下资源同时也为卖方提供数据保密的支持,比如说以自营交易做起的工业品B2B平台,震坤行增加SaaS业务,旨在打通与上游工业品厂商ERP的对接,并且能时时掌握工业品厂商的库存销量情况,以便更好的铺开下游中小工业品商的销售渠道,这一切不仅仅对于三方平台来讲增加了平台对用户双方的粘性,更重要的为用户提供了长远的价值,并且这些价值所产生的平台增值空间已经远远的大于采取价差所摄取的利润点,从这个意义上来讲,三方交易B2B电商平台开展个性化的SaaS服务的确是平台的又一个重要抓手。另外建筑行业招投标服务商明源云采购平台的出现则更说明了SaaS服务与第三方平台的更加密切性。明源云采购作为明源云旗下的全资子公司平台,所开展的建筑招投标业务就与母公司一直在做建筑行业的SaaS软件服务有着直接的关联性。

托比研究认为,伴随着我国企业级SaaS发展进入高速期,我国B2B电商发展也正在步入高速成长阶段,并且不断成熟的企业级SaaS将会为我国B2B电商平台的发展提供一定的工具、业务支撑,我国B2B电商的发展也将会为企业级SaaS推广提供更加广阔的空间,两者之间的结合将会越来越紧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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