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产品B2B新模式:农商产业联盟

王辉 何宇鹏 南川河 2015-06-25 09:10:33

相比于如火如荼的农产品B2C电商模式,大批量交易的农产品B2B一直在寻找更加有效的商业模式。而在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的两位研究员看来,农商产业联盟可能是个新的突破口。

搭建集网上交易、供应链管理和社会化服务等为一体的电子商务平台,是农产品流通方式的创新,有关部门应对这种升级版农产品电商模式的发展给予政策扶持。

文/王辉 何宇鹏

5月7日,国务院正式出台了《关于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加快培育经济新动力的意见》,强调要积极发展农村电子商务,并且鼓励农业生产资料企业发展电子商务。

加强产销衔接,减少流通环节,降低流通成本,保障农产品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一直是中国农产品流通体系建设需要破解的难题。

国家有关部门实施的“双百市场工程”、“农超对接”试点等重大举措,对完善农产品市场体系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农产品流通环节多、流通成本高的困局并没有从根本上得到解决。

据研究,中国农产品从田头到餐桌,要经过收购、运输、仓储、批发、配送、零售等6个环节,流通成本占到40%(粮食)~60%(果蔬),远高于发达国家10%的比重,1斤蔬菜(以青椒和黄瓜为例)的消费者价格是生产者价格的4~6倍左右等。

这些问题应在深化改革创新中通过不断探索完善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给予解决。

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提出,要深化流通体制改革,加强现代物流设施建设,努力大幅降低流通成本。近年来,以互联网为载体、线上线下互动的农产品电子商务发展迅速,为创新农产品流通方式提供了新的机遇。

最近,我们对上海“货通天下”农商产业联盟进行了调研,发现它通过搭建集网上交易、供应链管理和社会化服务为一体的电子商务平台,构建农商企业间紧密合作的产业联盟,比较有效地整合了农业产业链,提高了农产品流通效率,并倒逼农产品标准、冷链物流、安全追溯体系等的建设,对农产品流通方式和商业模式的创新具有示范和借鉴意义。

农商产业联盟的运营模式

农商产业联盟的运营模式

电子商务减少了流通环节,对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具有重要作用。

近年来,国家鼓励建设涉农电子商务平台,目前总量已有3万多家,其中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约有3000家,交易额超过500亿元。据调查,B2C模式的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已将生鲜类农产品物流成本降到25%~40%。

但相对于服装、电子产品5%左右的物流成本而言,仍然较高。主要原因是:商业模式仍不完善,以信息查询和发布为主,在货源保障、产销对接、质量控制、物流成本和风险管理等方面存在明显短板,难以有效整合农产品供应链和价值链,严重制约了发展空间。据了解,生鲜电商市场渗透率仅为1%,市场拓展潜力极大。

农商产业联盟模式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一个解决方案。它充分借鉴发达国家构建农产品大流通体系的成功经验,强调在优势互补、互利共赢的基础上,以产业联盟形式建立农产品供应商、采购商、农联组织、农业协会和涉农服务机构之间紧密的利益共同体,依托集交易撮合、信息查询、委托采购、拍卖招标、网上结算、物流管理、品质评定和折扣管理、第三方审核仲裁等功能为一体的电子商务平台实现高效运作,并以多元化的社会服务为保障,从而打通了农产品流通的产业链,降低了流通成本,提高了交易效率。这种新型的电子商务模式,也被称为“BAB模式”(Business Agent Business),是互联网与传统产业深度结合的一种形式。

在这一模式中,产业联盟作为资源整合的重要载体,主要承担了三个方面的功能:

一是通过联盟平台组织会员,实现销售型“大企业”和生产型“小农户”的产销对接。

在严格的资信认定基础上,产业联盟吸纳具有一定资源优势生产能力的农产品供应商(包括农民合作组织、专业合作社、农业生产基地和农产品加工企业等)和占有一定市场、经营业绩良好、具有诚信声誉的农产品采购商(包括加工企业、餐饮集团和流通企业等)成为交易会员。

交易会员须遵守联盟章程和相关交易规则,享有相应的交易权利和义务。产业联盟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公益性社会团体,坚持非营利导向,按照“取之于会员、用之于会员”的原则,适当收取交易服务费(每笔成交额的1-3%)并接受会员大会监督审核。

产业联盟作为会员之间的交流沟通平台,组织会员开展多种形式的产销对接、经济协同、项目合作、投资融资、联谊互动等活动,推动形成密切合作的战略伙伴关系。

二是通过交易平台运营管理,有效匹配农产品需求和供给。

电子交易平台是农商产业联盟BAB模式的核心。与一般的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不同,农商产业联盟的交易平台运营建立在相对稳定的会员合作关系基础之上,实现了线上与线下、现货交易和网络交易的有机结合,具有连锁现货交易和电子商务展示直销平台的双重功能。

在实际交易中,平台不仅能够为供需双方意向提供订单撮合、拍卖销售、委托采购、支付结算等交易服务,而且还根据销售方需求建立了一套农产品的品质标准、质量检验、缺陷折扣的交易流程。

对于交易过程中可能发生的争议纠纷,以交易规则和公平合作为基准,推行联盟内的第三方评估仲裁。这些规则和流程设计,有利于规范交易行为、保障产品品质、控制违约风险,对于提高农产品流通效率,特别是降低传统以庞大采购员队伍为基础的高交易成本,具有积极作用。

三是通过提供社会化服务,整合生产加工销售产业链。

依托联盟会员和交易平台,农商产业联盟不断拓展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例如,在种养加工环节,产业联盟定向为会员企业提供农产品信息、种养技术、加工技术、农资保障、管理咨询等服务。

在物流配送环节,产业联盟致力于打造高效的冷链物流体系,向会员企业提供标准化的仓储管理、运输管理和智能配送服务。

针对农产品采购的季节性、波动性的特点,产业联盟以交易平台采购订单资金沉淀为基础,整合社会资金建立农业发展基金,面向会员企业发展短期定向融资服务,既可以解决农商企业的短期资金融通问题,也拓展了现代农业发展新的投融资渠道。

农商产业联盟

自2014年下半年“货通天下”农商产业联盟电子交易平台正式上线以来,已拥有正式会员近2000家,另有3000多家企业的会员资格待审核通过。交易品种涵盖农产品10大类2900余种,累计实现交易额3.5亿元,意向订单10余亿元。

交易平台会员(包括供应商和采购商)分布在河北、辽宁、山东、浙江、安徽、上海、福建、四川、陕西、新疆及台湾等10余个省份,涉及农民联合社、民企、国企、央企及外资、台资企业,覆盖种养殖、生产加工、餐饮、内贸外贸及金融保险等五大产业链节点,包括百胜集团(必胜客、小肥羊)、海底捞、真功夫、永和大王等餐饮百强企业,以及中储粮、中农发、北大荒、卓信等粮食十强企业。

目前,正在匹配的年度采购需求总额超过50亿元,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前景。

农商产业联盟的商业模式创新

农商产业联盟模式不仅是农产品流通方式的一种创新,而且在转变农业发展方式上,特别是在推动农业生产的规模化、产业化和标准化等方面,具有积极意义。具体体现在:

首先,有助于整合农业产业链、降低市场交易成本。

农商产业联盟的核心在于BAB的电子商务模式。与一般的B2B模式不同,BAB模式通过企业间具有公信力、约束力的资源联盟与网络信息平台的有机结合,把身份认证、信用评估、信息服务、电子支付、物流配送等各个环节集成起来,实现了信息流、资金流、物资流“三流合一”,解决了产业链的资源整合和数据交换问题,是一种升级版的电子商务应用模式,能够为企业创造更有保障的服务环境,有助于更大程度地降低商品流通成本。

在农商产业联盟模式中,作为供应商的农场、种养殖基地、农联组织、加工企业和作为采购商的餐饮、食品、贸易企业,以长期利益最大化为导向,以诚信自律、规范管理为基础,以高效运作、功能完善的电子商务平台为保障,形成了紧密合作的战略联盟,从而在一体化平台上实现了农产品种植、加工、交易、仓储、物流、配送等相关产业的融合发展,有助于农商企业间的战略协作、资源共享、协同发展,形成农产品大流通格局,这是其商业模式的核心竞争优势所在。

其次,有助于推动农业规模化发展。

中国农业具有“小生产、大流通”的特点,农业规模化经营发展滞后。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也提出,要在稳定家庭经营的基础上,支持种养大户、家庭农牧场、农民合作社、产业化龙头企业等新型经营主体发展,推进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

在农商产业联盟模式中,各种农业合作组织,如农场、基地、农业协会、农联组织等,是产业联盟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构建农产品供应链的基础。

产业联盟按照销售商采购订单的数量、品质等需求,向农业合作组织提交订单,对接了产销双方,通过订单农业推动了农业合作组织的发展,有利于局部地区经营规模化,有利于稳定生产和价格。

农业生产的标准化

第三,有助于推进农业生产的标准化、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

农业标准化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提高农业现代化水平的重要保证。然而,农产品品种繁多、鉴别复杂,国家标准和地方标准难以全面覆盖,必须充分发挥行业组织、企业的积极作用,形成协调配套的标准体系。

在农商产业联盟模式中,建立农产品品质标准体系是交易平台运作的保障。产业联盟以交易会员提交的农产品品质标准为基础,结合产品特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市场需求等,制定产品品质标准,经供需双方认可后执行,并作为品质检验、缺陷折扣和争议仲裁的依据。

这一农产品品质标准体系,是在实际市场交易中充分博弈、不断完善形成的,是对国家标准的有益补充;同时,通过产业联盟的影响和约束,促进品质标准在生产环节的贯彻实施,有助于农业生产标准化水平的提高,有助于加快建立健全“从农田到餐桌”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追溯制度。

第四,有助于农业专业化、社会化服务的发展。

发展农业社会化服务,是降低农业生产成本、提高生产和流通效率的有力支撑。在农商产业联盟模式中,社会化服务是其维系联盟会员战略合作关系、提高联盟运转效率、实现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手段。

总体来看,可分为两种类型:一种是为会员普遍提供的公益性服务,如网上交易、信息发布、技术服务等,具有非营利性的特点,对于会员企业提高生产和流通效率、形成紧密的利益共同体十分必要;另一种是增值性服务,根据会员企业发展的实际需求,按照商业原则提供的衍生服务,如管理咨询、物流配送、融资服务等,对于提高会员企业的竞争能力、推动产业联盟的发展壮大具有积极意义。

这两种社会化服务都是现阶段中国农业生产和流通发展的现实需要。农商产业联盟了解会员企业的实际需求,能够有效整合社会资源,以相对较低的成本提供专业化、社会化服务,是其商业模式生命力的一个方面。

总之,农商产业联盟所探索建立的农产品流通方式,适应现阶段中国农业产业发展的实际情况,比较有针对性地解决了农产品电子商务平台发展遇到的共性问题,符合现代农业发展方向,具有创新性和典型性。当然,这一模式仍处在发展创建的初级阶段,其前景和成效还有待持续观察、跟踪研究,不断总结完善。

政策建议

农商产业联盟模式的发展,对于加快构建统一高效的农产品流通体系具有重要意义。从促进农产品流通新业态、新模式健康发展的角度,建议:

一是重视产业联盟对整合农业产业链、提高流通效率的积极作用,给予相关政策扶持。

农商产业联盟模式是随农产品电子商务不断发展出现的升级版商业模式,具有低成本、高效益、拓展性强等特点,能够依托电子商务平台,形成具有紧密利益关系的合作网络,从而加快产业链的整合进程。

应充分肯定这一模式的积极作用,鼓励农业龙头企业、农产品流通企业依据自身优势,以产业联盟等模式整合农业产业链。

建议有关部门在制定农产品流通、电子商务、物流产业等发展规划中,关注农商产业联盟BAB模式,将其作为农产品流通方式创新试点,在资金扶持、税收优惠、融资担保、物流设施建设、业务模式创新等方面给予政策支持。

二是明确农商产业联盟的公益性行业组织性质。

目前,中国对产业联盟的法律性质界定尚不明确。从业务特点来看,农商产业联盟所发挥的作用介于政府和企业之间,是企业自愿参与而形成的一种互助协作型组织,具有非营利、公益性特点。

农商产业联盟目前为一般社团法人,开展跨区域业务受到制约,公信力有待提升,履行职能的法律基础尚不清晰。建议有关部门明确农商产业联盟的公益性行业组织性质,并参照行业协会的管理办法对其进行监督管理,赋予相应的管理职能,指导其规范、健康发展。

三是依托农产品电子商务,加快完善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保障食品安全。

农商产业联盟在推进农产品标准化管理、完善品质标准体系等方面具有积极作用。鉴于农产品质量标准严重滞后于实际需求的现状,建议农业、质量检验、食品药品监管、认证认可等部门加强与产业联盟、行业协会、龙头企业等的信息沟通,在科学论证的基础上,把在市场交易实践中形成的操作性强、具有行业共识特征的农产品质量标准,及时转化为国家标准或地区标准,加快农产品质量标准体系和安全追溯体系建设。

同时,针对农产品质量检验检测设施不足的问题,可以财政补贴、税收优惠等形式,鼓励龙头企业、研发机构建立高水平的农产品质量检测中心,实现设施共享、信息互通,加快构建农产品质量安全检验检测体系。

(作者为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研究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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