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钢铁电商
2014年2月13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网络交易管理办法》,《办法》将从2014年3月15日起施行。
研究《办法》的主要内容和实施日期,我们不难发现,这一办法旨在更好的保护网络交易买方(消费者)的权益。
目前舆论对此解读多集中于个人消费者网购角度(七日无理由退货),那对于钢铁电商类的B2B大宗交易平台有何影响呢?今天微信公众账号钢铁电商为大家从钢铁电商的角度简单解读一下:
1.范围明确,覆盖面广
《办法》中明确规定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经营活动均受到该办法的制约。
“服务”包括为网络商品交易提供第三方交易平台、宣传推广、信用评价、支付结算、物流、快递、网络接入、服务器托管、虚拟空间租用、网站网页设计制作等营利性服务。
也就是说,目前绝大多数的钢铁类电子商务平台的绝大多数经营业务均受此办法管制,比如直销、挂牌、竞价、撮合、广告、支付、物流都属于《办法》管理的网络商品交易范畴。
2.鼓励自律,规范发展
《办法》鼓励网络商品经营者、有关服务经营者成立行业组织,建立行业公约,推动行业信用建设。据小编所知,目前各大省市级政府,都成立了电子商务处这样一个推动当地电子商务发展的部门,各地也有很多挂靠在政府部门下的电子商务行业协会;电子商务平台所处的行业原先也有这样那样的机构和组织。
但是,前者针对性不强,对于地域内的电子商务细分领域不能有效的进行引导推动;后者针对的有是整个行业,不能有效兼顾原有行业朝电子商务方向发展的趋势:就拿钢铁来说,有大名鼎鼎的中钢协、有钢铁流通行业协会、有《冶金报》等等,但是他们的关注点,多少还是偏重于原有的传统业态如何改善,对于电子商务或者说互联网这一颠覆性力量,不能起到很好的引导协调作用。
此次提出的自律,希望行业内能进行有效思考,成立原有行业新业态下的自律性组织,比如钢铁电子商务协会,协会能够很好的掌握辖区内新业态的发展状况,为协会成员乃至整个行业的快速前进做好“老娘舅”,避免恶性竞争和过剩不良发展,引导行业内电商企业进行有效的整合,优化产业链格局。
3.信息公开,实名实证
《办法》中要求,从事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已有营业执照的经营者应当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信息或电子链接标识。
当然《办法》也没说绝对,规定若经营者为自然人,应当提交有效的姓名、地址、身份证明、有效联系方式等真实身份信息,并加载在其从事经营活动的主页面醒目位置。
上面两条结合起来,也就是说现在参与网络经营的任何个人和组织卖家,均要求“公开实名制”。看来各家平台最近需要开始规范登记注册程序,并在页面上公示出来了,页面改版是免不了了,不过对于一些向来较为规范的平台影响不大。
4.客观记录,有据可查
《办法》指出经营者在经营活动中收集和实用消费者或经营者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明示收集、实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被收集者同意。这意味着以往处于灰色地带的用户商业数据市场,逐渐被摆上桌面,相信这一数据市场会越来越阳光,监管也将会越来越严格。
不仅如此,“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的特别规定”中还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经营者应当审查、记录、保存在其平台上发布的商品和服务信息内容及其发布时间,且保存时间不少于两年。这样也就是说,每家平台都需要有一个完备用户资料和交易历史数据库,以备追溯。
5.商品完好,七日退货
《办法》中最为引人关注的是规定“网络商品经营者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但下列商品除外:…(不包括钢材)”
一看到这有人就急了,说是不是有人在我的平台上买了钢材,可以7天内退掉呢?那不是惨了…
事实并不是如此,《办法》指出:“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也就是说,你得在你的平台上加一句:“尊敬的顾客,请您确认本商品不宜退货,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请您确认”。然后客户一点“确定”。OK,没您啥事了。
总的来说,这部局级的《办法》不管是从内容上还是形式上,都还离《电子商务法》有一定的距离,不过明确了未来电商行业将朝着越来越公开、透明、自律、有序的方向发展,其引导意义大于其实际操作意义。相信即将颁布的《电子商务法》会为未来的电商行业树立更好的行为准则,将电商生态打造得更美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