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综服就是免费的“协警”!业内联盟呼吁:请给“协警”正名

蜜桔科技 2017-09-12 09:04:36

外综服就是免费的“协警”!业内联盟呼吁:请给“协警”正名!

【万联导读】今天的外贸变化同样早已不是20年前了,尽管监管原则未变,但日益增长的业务量与有限的监管资源;不断变化的业务形态与陈旧的监管手段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怎么办?此刻,基于互联网和外贸需求而诞生的外综服企业,可以说是恰逢其时,从通关监管的角度看,无疑起到外贸服务“协警”的作用。目前,中小外贸企业的困境,已十分紧迫,亟待解决,满足市场需求的商业模式创新亟待政策制度配套!

中国外贸发展几十年,即便就是近二十年,贸易总量和贸易主体、贸易方式都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一方面贸易总量方面从2001年的4.21万亿元人民币增长到24.33万亿元人民币;另一方面,中国的一般贸易进出口比例也逐步上升, 从2001年的44.2%上升到2016年的55.51%。),而政府监管部门的通关、监管、服务方式几乎没啥改变,公平与便利的矛盾已经十分突出。

这就好比,二十年前,城市道路没有几条,车辆也不多,交通由交警管理没啥问题,后来,道路增多、车辆倍增、道和车的种类也大增,可交警编制无法跟上,行政成本也不可无限增加,怎么办?于是出现了“协警”,辅警、交通科技公司等之类的社会机构,“协警”当然也是按交通规则来协助交警维护交通。“协警”类机构本质上是政府职能的社会化前移,“协警”队伍也是由市场竞争产生及优化。它既要满足交警(交通规则)的要求,也要让路人便利,否则就吃不了这碗饭。

那么,外贸综合服企业(以下简称:外综服)算不算外贸服务领域的“协警”呢?为此浙江省外贸综合服务联盟与各会员单位围绕这个话题展开热烈的讨论,讨论主要从如下三方面入手:

  • 首先各位专家从现实的角度,探讨了外贸行业要不要外综服这个“协警”。

正方观点一:外综服从功能上来说目前确实充当了外贸行业“协警”角色,但关键是现在单位体制和监管规定把“协警”都当成路人了。“协警”自己也以路人的身份出现,体制中没有“协警”的身份主体。行业失火,外综服企业难免成了替罪羔羊。

正方观点二:原来交警也没“协警”编制和预算,现在连巡警都有外包的了呵。关键是道路拥堵混乱怎么办?如果是平台,怎么去判断其中哪个委托人一年二年后会失踪? 未必是走逃,小企业生意做砸了也可能关门啊。即便小企业自营出口,这类情况你监管部门也得面对啊?有个受托人,还可以帮着去追讨或承担部分经济责任,不是好事吗?

正方观点三:有无连做?就跟有无在走私中获益一样,需要证据,也可以换“协警”团队,很简单啊。不用说“协警”了,市场的纠错能力肯定比司长强;在国外不少驾照考试都交给商业公司去做,也没见满街的马路杀手。这些商业公司既要满足驾驶员规则,也要面临同行业竞争,还要让考生点赞;放心了,机制决定效果。交管部门只要负责在驾驶证上盖章,多轻松。

尽管大家都比较趋同,外综服作为外贸行业的协议出现是很有必要的,但也有不同的声音比如:

反方观点一:这就是个坑,按照这套路数,开个公司骗个垫退税,然后注销企业,还不用刑事责任。

反方观点二:这个规定本身就值得商榷,有连坐的嫌疑,走逃,失联,注销,关键是征税机关是怎么监管的。

二、其次各位专家从市场角度,探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是否适合外综服企业的发展。

讨论的主要内容如下:

1“要认定外贸公司购进有问题,得税务机关举证,而不是外贸公司自证清白。”

2“以前未注意该政策,但觉得令人难以理解,国税还不如出条新政,新办企业二年内不允许承接出口业务,以免害人害己,一人犯错,全国人民吃药,这就是我国政策体制:政策由国家本部门制定,机制就有问题,任何政策都是以保护自己的角度出发,就会出现这此让人无法接受的政策。”

3“国税肯定不敢出禁止新企业出口,违法啊。”

4“直接改审批制,一夜回到解放前不是更彻底;常在江湖飘,哪有不挨刀(颇具一份行业的悲凉)。”

5“宁可错杀绝不放过?千错万错,说明税制设置有问题,那么多漏洞自己都不知道怎么去补,就来个头痛医头脚痛医脚。一刀切的方法粗暴简单,两年零一天又如何,十年八年就没这样的问题?”

6“那国际贸易就别做了,全球海关查验率低于5%,严格说有95%风险敞口,怎么办?”

7“谁犯错,谁吃药。要医生(税务)给病人开药,而不是给健康的人开药。在没有证据证明病人得的是传染病前,不能因为我和病人有接触,就给我也吃药。”

8:“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只是总理的口号?归根结底是制度创新缺失太久,太少人愿担责。”

9“刚才这个文件规定真的有连坐的嫌疑。如果有较真的企业对税务处理决定不服,诉诸法律,附带提起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结果两说,行政也不能随意,税务大概是所有部门中规范性文件最多的部门了而且历史悠久有些的确需要清理,有些已经不合时宜了,这和税务立法滞后有关。”

10“问题是,行政与刑事处罚不同步,行政容易随意;依法行政要减少这种失步,24号文到今天还有效,无语。做外贸服务苦不堪言。”

三、最后各位专家从未来角度,探讨外综服企业“推陈出新”的发展

随着讨论的深入,大家聚焦到了“北京保利”这个比较实际的案例中,讨论的主要内容如下:

1 “96年24号文,争议很大,也有法院判假自营真代理可以退税的,北京保利的案子。”

2“不应以贸易形式是自营还是代理来判断贸易是否违法,而应以发票是否合规,贸易是否真实来决定。真自营未必都合法,真代理也不是都违法。当然,当时的历史条件下,出台文件也有一定道理,但后面条件改变了就该停止,在对待综服企业新业态上,国税走在海关前面了,必须点赞。”

3,“那是,国税退税这两年还是很给力的退税被征税拖累了,如果征收体系健全的话,退税会简单很多。”

4“金三金四只是技术手段。核心是我们的零售征税体系出问题了;引诱犯罪,而且犯罪成本低。但长期是利好。”

那么,外综服不就是外贸服务领域的“协警”?今天的外贸变化同样早已不是20年前了,尽管监管原则未变,但日益增长的业务量与有限的监管资源;不断变化的业务形态与陈旧的监管手段之间的矛盾越来越突出,怎么办?此刻,基于互联网和外贸需求而诞生的外综服企业,可以说是恰逢其时,从通关监管的角度看,无疑起到外贸服务“协警”的作用。

值得一提的是:

一,即便没有“协警”“协警”,交通状况已经很烂了,监管手段的改变本来就是监管部门必须面对和解决的事情,更不是为了“协警”去改变。

二,有了“协警”总比没有强吧? 对路人交警该管照管,“协警”不仅没有隐瞒违规路人,而且还要承担部分管理责任,对吧。

三,如果认可“协警”,就要明确“协警”的权责,制定“协警”管理办法和考核标准,鼓励竞争发展。更不能遇到交通事故,不处理肇事人,只处罚“协警”吧?

四,既然是“协警”,按同样的交通规则管好交通就行,没必要限制“协警”只能管卡车、客车,不能管小车、摩托车吧?

虽然外贸领域的违章风险,不像交通事故那么血腥、直观,但却是时时刻刻在发生。长期以来,政府监管中“一严就死、一松就乱”的现象已十分严重。更重要的是中小外贸企业的困境,已十分紧迫,亟待解决。国务院一再鼓励发展的外综服新业态,是不是如同免费送上门的“协警”?监管部门对新业态不仅没理由去卡,而应积极地去帮!

感谢:一达通创始人之一肖锋;融易通常务副总裁陈明春,丝路通总经理王剑标;浙江四方集团副总王放杰,蜜桔科技总经理廖承金等主要成员单位的热烈讨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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